陕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简介
陕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英文名称:Shaanxi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Veterans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22年8月24日批复成立以来,深受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支持。目前,现有各类会员单位132家,其中副理事长单位8家、理事单位25家、监事单位2家,会员单位97家。同时,还先后组建了国防教育、军地协同、无人系统、社区新零售、品牌、大健康、新媒体、康养旅居、青少年军事体育教育、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10个专业委员会。依据本会《章程》,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荣誉理事、监事;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由综合管理部、就业创业部、文化宣传部组成,并成立国防教育、军地协同、无人系统、社区新零售、品牌、大健康、新媒体、康养旅居、青少年军事体育教育、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等专业委员会。
服务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和引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这条主线,发挥政府与社会、社会与企业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省内外各类资源优势,坚持市场引导、共同推动,构建退役军人“就业有路,创业有道”的美好愿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投身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民族复兴凝聚意志和力量。
业务范围: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搞好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举办高层专题论坛、双创服务成果展示、服务能力提升研修等,为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拓展众创空间;采取各种形式,支持和引领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社会实践活动;动员退役军人和会员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作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及时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与社会、社会与企业牵线搭桥,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稳步发展;发挥挖潜整合作用,汇集社会人力、财力、物力和信息等资源,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重要支撑;发挥人文关怀作用,坚持办实事、献真情,积极为退役军人排忧解难;发挥社会引领作用,带头宣扬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生动事迹和优秀成果,让全社会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群体。
思想理念:崇军爱民、融合厚德、携手共进、务实创新。
本会会风:科学求真、兴业求实、自律求严、包容求善。
组织架构
促进会法律顾问:马海勇
会领导名单
(排名按年龄排序)理事长:屈小鹏
副理事长:吴芳、王振峰、王雄、彭亭彬、杨军峰、王晓锋、杨凯、刘文平、朱斌晨、宁广锋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党希博
常务副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王学伟
社会团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Veterans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SAPVE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促进会是由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共同发起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促进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协作;为成员提升自身的能力建设,提供优良的服务;逐步提高促进会的社会影响和整体实力,加快促进会项目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1688号曲江创客大街创意盒子16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组织举办专家会议、双创服务成果展览展示、服务能力提升研修、专题研讨和理论研究,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三)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采取各种形式为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支持;
(五)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活动;
(六)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境内各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向陕西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向陕西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提供支持;
(六)自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自觉按照促进会规定缴纳会费;
(八)遵守促进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成员入会申请由本促进会秘书长初审、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缴纳当年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成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促进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团结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本促进会章程;
(七)协助促进会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在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4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王晓锋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促进会财务制度规定对促进会的财务收支审批;
(五)代表促进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审议;
(七)理事长提名名誉理事长及顾问委员,交由理事会审议;
(八)理事长负责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家智库成员的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2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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